争议案例分享(121)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某实验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 包方式,确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8 月签订的劳务合同 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 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 1#科研楼高 15 层,设计要求在标高+56.60m 的天面以 上外围四周设置厚 0.2m、高 3m 的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按业主 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地下室顶板顶至 8 层顶标高采用落地外脚 手架,8 层顶标高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至天面钢筋混凝 土墙围护结构顶(标高+59.60m)上 1.5m。“地上外架搭拆劳务费” 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外墙外边线*建筑物高度计算(建筑物高 度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计算规则计算)”, 现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附录一“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 说明,建筑物高度应从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屋面檐口标高+56.6m。
承包人认为,高出天面标高 3m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属于外墙, 外墙脚手架均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即计算脚手架搭拆的建筑物 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起计算至外墙滴水线标高+59.6m 处。
三、我站观点
地上外架搭拆劳务清单涉及的是脚手架工程,合同清单约定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指明“建筑物高度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规定”,则表示双方约定建筑物高度为该定额规 定的脚手架计算高度。故依据该定额 A.1.21 脚手架工程章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则应以地下室顶板标 高作为计算起点,算至外墙的顶面。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 护结构属于外墙,其建筑物高度计算从地下室顶板面算至天面外围 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面高度(标高+59.6m)。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5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