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字[2005]34号
北流市白马中心卫生院:
你院关于北流市白马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报告及其工程结算纠纷的汇报,由区清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7月29日转我站处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的材料运费签证应按2004年3月4日协调会上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下称04年3月4日协议)第九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
二、卫生间垫层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四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
三、栏杆扶手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七条规定计算,原则上有设计变更的按设计变更计算,无设计变更的按原图计算。由于甲乙双方对设计变更争议较大,因此栏杆的工程造价可分两种情况计算另列,待确认设计变更是否属实的后再确定由那一方承担。
四、室外散水等做法问题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五条规定计算。
五、屋面隔热板工程问题按设计图纸和"04年3月4日协议"第三条及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1规定计算。
六、内墙贴砖按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2规定计算。
七、挖土机械进退场费及停滞费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一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规定计算。
八、斜道底层柱、基础部分拆除按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4规定计算。
九、机械挖土手扶拖拉机外运土、回填土挖运等的运距和数量应按甲乙双方签证。无签证的,由争议各方实事求是核定。
十、门窗运输距离:如合同文件没有相应变更的,应按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相应子目的运距计算。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应按合同文件、"04年3月4日协议"、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的规定及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与乙方已核对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