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资金属性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19 年 11 月签订的施工 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 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 22.2 投标报价风险中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 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 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高于招标 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发承包 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 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 22.2 投标报价风险中的要求,当中 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时,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合同 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 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故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三、造价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 降幅及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 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且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均未约定中标单价高于招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需调整合 同价款,故工程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4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