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19)余方弃置是否按天然密实度 体积计量的争议
某养老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 年 2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余方弃置的运距为 5 公里,工程实 施过程中,因 5 公里范围内无纳土场而无法弃土。发承包双方依据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 2017 年 4 月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 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竣工结算时发 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 定“实际土方量以第三方测量单位根据地形图计算的方量及甲方所 提供收方点收方方量中的最小者为准”及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纳 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与养老院外运土方量不一致,则结算土方量以 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为准”,故应按照广东省地质物 探工程勘察院出具的项目纳土点实际回填土后地面高程点测量技术 总结中测量的总回填方量扣减总挖方量作为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 量,即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准。
承包人认为,测量技术总结中回填土方工程量为压实后的体 积,应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基数,再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将夯实方折算 为自然密实度体积,即计算纳土点回填土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作为余 方弃置结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 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但未约定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以何种填筑标准 计算土方量。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市 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规定,A.1 土方工程“注: 4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补充协议一”的 工程量清单仍需遵从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应根据 清单计价规范以弃土收纳点的实际填筑标准,将弃土收纳点的土方 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作为本工程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