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7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中标后承包人按投标时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 区域设置了装配式夹芯板围挡,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了施工围挡新标准文件,承包人按照该文件要求拆除已安装 完成的装配式夹芯板施工围挡,更换为带喷淋系统的钢结构横向多 孔面板式围挡,并在后续施工区域围挡按新标准施工,对比招投标 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和 承包人就施工围挡是否应按政府部门颁发的新规进行计价产生争 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 96.1 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9) 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 全措施必须符合本市城建部门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 综合考虑”,且以上内容均在发包人约定的包干风险内,故不调整 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 定,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风险。因政府部门在工程中标后对施工围挡提 出了新的要求,导致围挡材质、高度及附属设施有重大变化,依据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 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 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 〔2018〕106 号文和本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 A1 补充子目》进 行计价。
三、造价站观点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工程中标后颁布施工围挡新标准,且执 行新标准导致费用增加的,属于工程变更,已按旧标准施工的围挡 需计取其施工、拆除费用,仅按新标准施工的围挡只计算因围挡标 准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