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 年 9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招投标时细砂选用航务、水工工程用 细砂(航务细砂)编制控制价及投标文件。2018 年 9 月起本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站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发承包 双方就其停止发布之后细砂调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航务细砂调差仅计算已发布信息价月份,信息价 停止发布月份,应按合同未发布信息价范围的材料的约定执行,故 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虽然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停止 发布,但细砂的信息价未停止发布,故停止信息价发布月份的航务、 水工工程用细砂应按照细砂的信息价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或按 市场价的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
三、造价站观点
本工程回填砂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材料品种为细砂,项目 特征描述没有对细砂品种品质做进一步说明,即表示回填的细砂只要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即可,虽然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编制时采用航 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但不能视为回填砂必须为航务细砂, 故本工程 2018 年 9 月及以后的细砂(航务细砂)价差应采用实际施 工使用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当期的细砂信息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