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15)非可调价范围的材料 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6 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 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 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 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 的意见的通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税的(设备)清单》中 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 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 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雨棚板材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对于本工程顶棚屋面属于主体结构,雨棚板材为 顶棚屋面主要材料,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远超合同约定 的主要材料涨幅风险承担范围,严重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 故申请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建设规模因发包人原因先减少、后增加, 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 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 变更后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 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 号文。如有不同观 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