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6 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 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 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 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 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 8mm+1.52PVB+8mm 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 描述玻璃形状。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 未描述玻璃形状能否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 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
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 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 费用。
三、造价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 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 23.5 合同价款调 整原则,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