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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09)不平衡报价项目是否按调整后 综合单价结算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11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 年 11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 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价,如高于按专用条款 76-1.1 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或低 于按专用条款 76-1.1 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的 70%时,确定 为不平衡报价,同时在合同专用条款 76-1.2 约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 方式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款约定核减综合单价,修正投标文 件的不平衡报价”,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是 否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款约定仅核减“不平衡报 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应采用调整后的 综合单价,即对于原合同清单单价高于重组单价的清单项根据合同 条款 72.2 条按新增变更清单项计价办法进行再次组价,按合同下浮 率下浮后在不高于原合同清单单价前提下作为最终结算单价,而原 合同清单单价低于重组单价 70%的清单项,则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 76-1.1、76-1.2 的约定,“修正” 应理解为“调整”,是属于可增可减,如仅“核减”,有违公正、公平的原则;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是结合当时行业环境与企业自身经 营情况自主报价,与标准定额组价有一定比例的幅度差,现合同约 定投标单价高于标准定额组价就认定为不平衡报价,显失公平;招 标文件只提供了投标限价总额,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综合单价,招标 文件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投标 总价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总价均在最高投标限价内,满足招标控制价 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 13.4 条,投标人一旦中 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 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等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 的结算单价不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应按投标报价。
      三、造价站观点
      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 76-1.1、76-1.2 对“不平衡报价” 事件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款约定仅核减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 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中需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不能改变中标总价。 为此,双方应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于所有工程量的计价, 还是仅适用于超出招标工程量之外部分的计价或其他适用范围界 定,以及因综合单价调整后的总价与中标总价存在偏差部分需要分 摊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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