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 年 6 月签订的施 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 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施 工中,基坑支撑拆除方案经专家论证,要求承包人拆除作业时, 拆除区域范围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不得同时拆除,需待全部 支撑梁拆除作业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增加了支撑时长,导致 支模盘扣架材料租赁费增加而增加了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发承 包双方对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是否予以计价产生争 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工程 地块地貌、地质资料、支护结构、基坑大小和土方开挖深度及周 边工况在招标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故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 架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常规情况下支模盘扣架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强 度即可拆除,投标时结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与支模盘扣架正常时 间拆除方案进行报价。但由于发包人按专家论证意见要求支撑梁 拆除作业面及叉车行走范围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需待全 部内支撑拆除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投入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周转材料大量增加,使用时间延长,与招标时支模盘扣架清单 按照正常时间拆除考虑报价有较大偏差,故应予计算所增加的费 用。
三、造价站观点
根据规范要求,模板底模支架拆除时间,应考虑楼层施工 荷载和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其中楼层施工荷载需在施工前 进行验算,楼层施工荷载的验算结果需与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 准值进行对比。依据双方补充提供的招标图纸等资料,部分区域 的设计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满足叉车转运支撑梁混凝土块在 楼板上行驶,但该区域在招标图纸上并未清晰明确其在楼板中的 范围,无法准确验算支撑梁及叉车行走区域的楼板是否能满足其 施工荷载。实际施工时,基坑支撑拆除经专家论证明确,在拆除 区域及叉车行走作业面范围内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均须 待基坑支撑拆除工序完成后再予拆除,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对使 用时长不确定的支模盘扣架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专项方案经专家 论证后,相应楼板模板底模支架的拆除时间方能确定。此外,合 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故作为不在总价包 干范围的楼板模板措施项目,其底模支架延时拆除增加的相关费 用,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