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 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 年 3 月签订的施工 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施工当月税前综 合价格”)与 2020 年第 12 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 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基准月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 现涨落幅度超过 3%(不含 3%)时,该材料按合同约定公式进行价 差调整。同时约定,若调整的相应材料投标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 前综合价格,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结算时,发现同一 品种的材料在不同楼栋的合同清单出现不同材料报价,承包人认 为按该种材料投标的平均报价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 合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不 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施工当 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 价说明第 28 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 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 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不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 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报价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 的平均值作为材料价格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 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材料价差为宜。
三、造价站观点
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 式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37.2.3 的约定计算。由于合同未约定合 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的处理规则,故结算时分 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 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