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3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来函第1、4、5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九条和该工程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等的规定,该工程结算应按公式:工程款=中标价+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价款+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量价款+施工期间《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差。
二、塑钢窗、铸铁栏杆、外墙涂料等子目。原则上套定额的子目才能进入定额直接费计费;不套定额的子目,可按独立费处理。另外合同文件没有约定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总分包工程,其总包配合管理费可参照桂建管字[1994]第21号文规定计算。
三、关于优良工程的奖励问题,如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为优良的,应按优良工程计算有关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