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运输  垂直运输  防水    窝工    砂浆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答疑 » 广西定额答疑 » 正文

(桂造价函字[2005]37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字[2005]3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3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1-5#职工住宅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来函第1、4、5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九条和该工程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等的规定,该工程结算应按公式:工程款=中标价+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价款+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量价款+施工期间《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差。
    二、塑钢窗、铸铁栏杆、外墙涂料等子目。原则上套定额的子目才能进入定额直接费计费;不套定额的子目,可按独立费处理。另外合同文件没有约定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总分包工程,其总包配合管理费可参照桂建管字[1994]第21号文规定计算。
    三、关于优良工程的奖励问题,如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为优良的,应按优良工程计算有关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 定额答疑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答疑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