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 体负责承建。2019 年 3 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 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 议。
一、争议事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 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本市 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 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为计算基础,费率按 0.1%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 工程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本市规定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施工部分专用条款附件 3:安全生产 合同中乙方职责“1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全体施工人员 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 人负责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应按本市发文 计取。
承包人认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0.1 工程建安 费计价原则:……依据国家、广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最新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计价规范,……等规定计算” 理解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本工程工伤保险费应 按本市发文的相关规定计取。
三、造价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即预算按定额规定 进行编制,则工伤保险费可按定额规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 定计取给承包人负责与支付即可。但合同专用条款专门约定工伤 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可理解为工程保险费按定额规定计 算后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工程保险费不按定额规 定计算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因此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 由此导致的争议建议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 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0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