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94)钢板桩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 按租赁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 年 10 月签订的施 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 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发承包 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 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预算过程中,对钢板桩主材按定额消耗量 还是租赁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廊定额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8m 内)” 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摊销)为 0.354t/10t,预算应按此消耗 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管廊定额 G.1.2 章的说明第五条第 6 点规 定“打钢板桩定额主材摊销量综合考虑,如采用租赁钢板桩,钢 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钢板 桩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 310 元(除税价,含运费)标准参考使用, 结算可按实计算,钢板桩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 2/3。 同时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时,按每 10 吨钢板桩的主材消耗量 0.1 吨进行换算,其他不变”,由于本工程采用租赁的钢板桩施工, 故应按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的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 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且查询相关资料, 采用租赁钢板桩方式组织施工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钢 板桩主材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可按管廊定额 G.1.2 章的说明第五条 第 6 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