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通南宁通信综合楼工程总承包配合管理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等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5]38号
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南宁通信综合楼工程总承包配合管理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等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总承包配合费的配合管理费责任范围,目前我区尚无具体规定,如发生时,应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予以明确。
二、正常情况下,一个工程施工搭一次外墙脚手架,外墙脚手架定额子目中,周转材料的摊销按主体工程占62.50%(装饰工程占37.50%)考虑。但由于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外墙装修、外墙铝合金门窗不计入投标报价(且未要求投标报价包括分包单位提供外墙脚手架费用),因此,该工程的外墙外装饰施工脚手架应属于施工合同外的内容。
三、如合同文件无变更时,根据该工程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款"和专用条款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的规定,高层建筑增加费计算檐口高度不能按实际施工檐高计算高层施工增加费。
四、合同承包范围的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合同主体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决定;甲乙双方达成合同承包范围的变更协议(权利和义务重新确定)后,变更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可按公式:(变更工程人工费+变更工程垂直运输机械费)÷(整个工程人工费+整个工程机械费)×整个工程高层建筑增加费计算。
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