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85)关于招标缺漏的措施项目 能否结算计取的争议案例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 年 11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 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工程实施中采用高支模措施,还发生施打塔吊的基础桩、物料提升机 进退场,结算时发现上述措施在招标时并未开列,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 情形,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中缺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 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 12.1 条约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 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 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故图纸范围内 的措施项目费缺漏项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考虑的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计 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措施费缺漏项部分,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1.13 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 条款第 12.1 条仅对工程量的偏差或因材料变更与材价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 调整时不对相应措施费用调整进行约定,并未对发生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 件 如何调整价格进行约定,故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1.13 条工 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 同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 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 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