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50)关于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 量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 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 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 年 8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目 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钻孔(旋挖)灌注桩,设计要求抗拔桩纵 筋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或套筒连接,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其 余纵筋接头按直径采用搭接形式,d≥16mm 采用套筒连接;d< 16mm 采用绑扎。发承包双方就钻孔(旋挖) 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 连接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搭接为非设计搭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7.2.17 (26)条“……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 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的约定, 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编制概算阶段,应按合同第 14.3.6(1)条约定 , 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 简称“房建定额”)A.1.5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则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计算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数量。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概算编制依据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本工程的桩纵向钢筋属于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 钢筋,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工程量应根据房建定额 A.1.5 混凝土与 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 7.2.17(26)条是对钢筋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不 适用于综合单价组价过程中的定额使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