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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49)关于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 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9
 摘自:(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2月62、63页
争议案例分享(49)关于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 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商住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 2020 年 5 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 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工程总承包合 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完成了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 的重新计量,并按重新计量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发承包双方 就已标价的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严重高出市 场合理水平,承包人明显应用了不平衡报价,此项若按中标综合 单价进行结算将损害发包人利益,因此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工程量偏差”规定,对 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 15%以上的清单项目,按修正 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不平衡 报价进行约定,且评标过程也未将该清单报价定义为“不平衡报 价”,双方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投标价格签订了合同,并在重新 计量后仍按中标综合单价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27 条约定不论结算时清单项目工程量怎么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做 调整,所以结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对不平衡报价的认 定标准(±偏差率)进行定义以及明确其调整方法,招标时仅公 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在重新计量时也 未对偏差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并在发承包双方签订 补充协议时按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确认,故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 款第 27 条约定,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结 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4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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