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48)关于变更采用抗震钢筋 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 年 12 月签订的施工总 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招标图结构说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 (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其余构件 及非纵向受力钢筋均采用非抗震钢筋。施工中设计变更螺纹钢全 部采用抗震钢筋,双方对非抗震钢筋变为抗震钢 筋部分计价产生 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首先预算编制和招标当期至施工期间的信息价 均有非抗震与抗震钢筋信息价格,因此承包人有条件及时间采购 非抗震钢筋并进行施工;其次设计变更单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 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螺纹钢只能采购抗震钢筋,同意 此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说明此变更是由于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合理安排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而造成的,增 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 工,经发包人同意本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据实出具设计变更,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清单价 格,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原则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同意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的工作联系 单、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在承包人实施完抗震钢筋代替非抗震 钢筋后完成报请、签署、审批等手续,故无法判定发承包双方当 初实施变更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 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