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43)关于钢护筒材料调差 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 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 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 年 8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 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旋挖桩钢护筒,发承包双方就“A1-3-99 钢护筒埋设、拆除”定额子目内钢护筒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周转材,其费用属于摊 销费用,不属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依据合同条款 “辅材价格执 行采用的定额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若定额中没有 的辅材则不予考虑计算。”,故钢护筒材料应执行定额价格。
承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主材,依据合同条款对 于本市无信息价的主材,可参考周边信息价通过定价流程审批确 定。
三、我站观点
“A1-3-99 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钢护筒虽为周转材, 但亦属于该定额子目的主要材料,钢护筒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有 关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