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40) 关于旋挖桩凿桩头 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 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 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 年 8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 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旋挖桩部分检测桩的空桩段因桩基检测要求,需要浇 捣钢筋混凝土桩身至施工地坪面,施工后此部分混凝土桩身(约 8 米长)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拆除,发承包双方对 该桩身拆除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桩身拆除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 与 A1-3-142 凿桩头定额子目的工艺和机械不一样,应借用市政 定额子目 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 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按 照合同约定建筑与装饰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 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旋挖桩检测桩桩 头拆除有适用定额子目,不属于定额缺项需借用定额情况,按定 额总说明也不需要进行任何定额换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桩检测桩桩头拆除应执行房建定额“A1-3-142 凿桩头”子目,该子目已综合考虑拆除桩头长度,凿桩头实际使 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除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