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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9) 关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 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争议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8  浏览次数:16
  摘自:(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1月86、87页
争议案例分享(39) 关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 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 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 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 年 8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 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裙楼与塔楼相连,施工顺序是先塔楼后裙楼,发承包 双方对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产 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处于裙楼范围内,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属 于裙楼,故此部分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按裙楼高度计算。
       承包方认为,本工程采用先塔楼后裙楼的施工方式,虽塔楼 与裙楼交接部分与裙楼同高,但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需 单独搭设塔楼的综合脚手架,等同独立塔楼施工,故此部分超高 降效及垂直运输费用应按塔楼高度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所提供的资料,按常规组织施工时裙楼区域塔楼投影范 围内交接部分,其垂直运输费应按裙楼高度计算,超高降效费按 定额“建筑物如有不同的高度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公式中的 S1、S2、S3 均指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实施中, 如因发包人要求,塔楼先施工,交接部位完成后再施工裙楼其他 部分时,由此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的,结算可按经审定的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另行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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