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4) 关于施工期间主要材料涨价风险 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供水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财政补贴,发包人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 年 1 月签订的 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价格涨幅较大,双方 就该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68.1 条第(1)点约定“由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及风 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承包人进行综 合考虑,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而改 变。”由于球墨铸铁给水管、钢筋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 价范畴,因此价格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68.1 条第(4)点计价中 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 5%以内。因此,球墨铸铁给水管、钢筋作为主要材料可进行调整 价差,由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没有球墨铸 铁给水管价格,申请采用其他同等级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 布的球墨铸铁管信息价作为调整价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中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为主要材料,根据合同专用 条款第 76 条物价涨落事件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 险幅度为 5%,超出部分可调整。因此,发承包双方可通过调查 施工期市场价格对比基期同品牌的材料价格,对超过 5%的部分 进行材料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0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