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2) 关于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 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A.21 模板工程章说 明第四款“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用 量乘以系数 1.20 计算”。本工程地下室三层,双方就套用地下室 楼板模板子目时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 A21-53~56 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已考虑了增加 系数,无需再乘以系数。
承包人认为,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时,还需按章说 明中的规定乘以系数 1.20。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 2010 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 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 号), A.21 模板工程章说明的第四款已更正为“地下室楼板支模高度超 过 3.6m 每增加 1m 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消耗量 乘以系数 1.20 计算”,故发承包双方应按勘误后的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9 号文。如有不 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