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0)关于不同基坑支护形式的 土方开挖套用定额的争议案例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 年 8 月签订的 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排洪渠施工图有两种基坑支护形式,第一种基坑支 护形式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基坑中间增设一道 竖向支撑(临时支墩+钢管),基坑开挖深度为 6.6~6.7m;第 二种基坑支护形式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 支护间距为 27.2m,基坑开挖深度为 6.7~6.9m。双方针对不同 基坑支护形式的土方开挖如何套用定额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 支撑)的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下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可套用 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 15 米以外,深 7 米以内)子目, 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上范围的土方开挖无支撑,套用 D1-1-33(挖 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 1km 一、二类土)子目。第二 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无大型支 撑,土方开挖套用 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 距 1km 一、二类土)子目。
承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 支撑)的排洪渠段,其土方开挖应套用 D7-3-27 较为合适。第 二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的排洪 渠段,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差,没有做任何地基处理,地质为流 塑性淤泥,虽未做水平支撑,但受现场场地限制,挖土均只能 在基顶开挖,泥头车无法进入基坑底部作业,基坑开挖及后续 作业难度大,应套用 D7-3-27(宽 15 米以外,深 7 米以内)较 为合适。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形式的排洪 渠段,其土方开挖符合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应套用 D7-3-27(大 型支撑基坑土方宽 15 米以外,深 7 米以内)子目;采用多支 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排洪渠段,无水平支撑,依据 定额对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应套用一般土石方子 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 号文。如有 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