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6)关于临水临电接驳点费用 的争议案例
某文体中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2020 年 12 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形式,价格由定额组价下浮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 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 电接驳点。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总承包单 位代为实施临时用电、用水接驳,新建 630KVA 临时变压器及 配套设施和临时给排水管道系统。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 承担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目为 EPC 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了临水、 临电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项工程费用。
承包人认为,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 费中的三通一平,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本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 由发包人完成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投资估算阶段后招标的 EPC 工程,据招标前的 可研报告及合同实施期间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红线范围外的临 水、临电的接驳属于“三通一平”范围,费用含在工程建设其 他费中的“场地准备费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中,不属于建 安工程费。且合同专用条款第 2.8.12 条规定“发包人负责提供 临水、临电接驳点”,如发包人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并要 求承包人代为施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9 号文。如有 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