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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5]50号)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3
核心提示: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5]50号崇左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
  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5]50号


崇左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增加土石方单价的函》和《关于请求复核围堰工程造价的函》均收悉。经我站研究,现  答复如下:
    该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桂建标字[2003]24号)(以下简称《广西清单细则》)进行施工招标并签定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方式(详见《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条)。因此,本工程的有关计价(含变更)均应按照上述规范和规定执行。
    一、关于土石方单价问题。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泵房筒体整体向岸边平移3米),需要放坡开挖,开挖现场地质与地勘报告不符(地勘报告为完整石灰岩,开挖现场地质为破碎石灰岩夹泥),施工中需要加大放坡及坡顶放坡卸载,由此导致土石方工程量增加7898立方米(指84.00标高以上部分),本工程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已对该数量予以确认(见2005.8.5.签证单2005第003号)。因此,本工程土石方应由"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变更增加项目"两部分组成。
    1、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原招标清单中石方开挖工程量是7200立方米,实际清单工程量为6055立方米(工程量根据《计价规范》要求,均不含放坡及工作面),工程量减少15.9%,根据《广西清单细则》第4.0.9条第"2)"款的规定,综合单价应重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原则上应比投标单价(即合同单价)较高,以保护承包商利益(即投标利润期望值)。考虑到本工程甲乙双方已就变更增加工程量进行了签证,尊重了工程客观事实,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应维持原投标单价,不再调增。
    2、对于"变更增加项目",即签证单所示的7898立方米,其产生的原因主要为泵房筒体整体平移3米及坡顶放坡卸载,其中,前者属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后者属于施工措施消耗。对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因地勘资料不准确引起的施工措施费用,均非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根据《广西清单细则》第4.0.9条的精神,该两者均应得到甲方的确认。
    鉴于《施工合同》及其所含的清单综合单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可供参考(原招标清单7200立方米所指的是无放坡及工作面的实体,现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72元/立方米,普坚石,弃渣自理"的合同单价不再适用于新增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3"款及《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1项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应使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套价计算。
    因泵房筒体整体平移3米,即基底向岸边掘进3米,工程实体部分适用《98定额》之"01075人工爆破沟槽普坚石"子目;坡顶放坡卸载超出3米实体的部分(即措施部分),适用"01071人工爆破平基普坚石"子目;挖掘机挖渣、自卸汽车运渣按实计算;由于施工条件改变,边坡高差平均20米,部分石渣由挖掘机二次倒运,该部分可按实计算倒运工程量(以甲、乙、监理三方签证为准)。
    根据《广西清单细则》第4.0.9条的精神,变更引起的其他措施项目费,例如运输便道等,应按实际增加工程量和原招标清单工程量进行分摊并据实调整,由甲、乙、监理三方协商确定。
    84.00标高以下部分土石方造价参照以上答复处理。
    二、关于土草围堰工程造价问题,因涉及到计算工程量及复核工程单价,并计算围堰整体工程造价,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如需要,你公司及施工单位应共同委托我站或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本文不再赘述。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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