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1)关于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案例
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 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 年 4 月 1 日签订的 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 2.8.1 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 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 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 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 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 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 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 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 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 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 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 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 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 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 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 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 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 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 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 号文。如有 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