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定型井、管、渠道基础及砌筑
说明
一、本章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的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及混凝土构件的浇捣、制作、安装等,适用于本册各类非定型工程项目。二、非定型井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执行渠道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子目。
三、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灰子目执行。
四、混凝土平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混凝土基础子目执行。
五、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的构件。
六、拱(弧)形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形板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七、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子目,降低则执行拆除构筑物相应子目。
八、毛石混凝土子目,按毛石占毛石混凝土体积的20%编制,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九、各项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套用井字脚手架子目;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架执行脚手架相应子目。
十、非定型管道基础的混凝土工程量计算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含200mm)的管道所占的体积。
十一、现浇非定型渠道混凝土底板,套用非定型管道基础的平基定额。
十二、渠道抹灰、勾缝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m3”计算。
(二)砌筑按计算体积,以"m3”计算。
(三)抹灰以"m2”计算。
(四)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或"m3”计算。
(五)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m3”计算。
二、检查井筒的砌筑适用于混凝土管道井深不同的调整和渠道井筒的砌筑,区分高度以"座"为单位计算,高度与定额不同时采用每增减子目计算。
三、渠道(包括存水井)闭水试验工程量,按实际闭水长度的用水量,以"m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