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五册"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排水管道敷设,排水定型井,非定型井、管、渠道基础及砌筑,顶管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安装,给水燃气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给水定型井,管道支墩、架、模板、井字架等八章内容。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管道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一)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 - 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
(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 - 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
(四)2006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五)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分册;
(六)1999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2008);
(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 2008);
(九)《城填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 - 2005);
(十)《城填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 2006);
(十一)《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GB/T 11836 - 2009);
(十二)《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
(十三)《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
(十四)《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 ~ S5(2012年);
(十五)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十六)各省、市的市政、轨道交通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一)金属管道除锈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二)本册定额缺项的管道刷油、防腐、绝热及焊缝探伤,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三)除顶管工作坑土(石)方项目执行本册定额外,管道沟槽和给排水构筑物涉及的土石方工程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四)管道拆除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五、除定额有特殊说明外,本册定额中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套用通用册相关项目中的"混凝土拌制"定额子目;若采用非泵送混凝土,套用通用册相关项目中混凝土运输子目。钢筋套用桥涵册相应定额子目。
六、本册定额与安装消耗量定额的界线划分。
(一)给水、燃气管道:给水管道与安装管道划分以建筑物人口处总阀门(总水表井)为界,总阀门(总水表井)以内的给水、燃气管道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总阀门(总水表井)以外的小区(厂区)给水、燃气管道以及市政给水、燃气管道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排水管道: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划分以化粪池为界,化粪池以内执行安装工程定额;化粪池以外各栋之间的小区(厂区)以及市政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工程定额。
(三)各类管道定额执行界限如下图所示。
1.供水管道。

2.排水管道。

(1)、(2)——水源管道;(3)、(4)——总排水管道。
注:凡管道长度小于10km的水源管道和总排水管道,执行安装定额册"工业管道工程",管道长度大于10km执行专业定额长输管道册。(1)、(2)和(3)、(4)若为城市供、排水管道时,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
3.蒸汽管道。

4.燃气管道。

5.油、气管道。

(5)、(6)——油、气源管道。
注:管道长度小于10km,管道执行安装定额册"工业管道工程";管道长度大于10km执行专业定额长输管道册。(5)、(6)若为城市煤气及油、气管道应执行现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