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由矿山法和盾构法两大部分组成,包括:第一章"开挖与出渣",第二章"初期支护",第三章"衬砌",第四章"防水、回填、拆除工程",第五章"临时工程",第六章"盾构机安装拆除掘进",第七章"管片",第八章"盾构其他工程"。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GYD - 301 ~ 308 - 1999、GYD - 309 - 2001;
(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 2013;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 - 1999;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 - 2008;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GCG102 - 2011;
(六)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七)各省、市的市政、轨道交通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矿山法施工隧道开挖定额按综合土层考虑,不得因土层类别不同而调整。开挖石方按岩石类别的相应子目分别套用。
六、本册定额不包括明挖法施工的隧道,以及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降水、监测、钢支撑等项目,发生时执行第八册轨道交通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七、如盾构法施工中的始发、到达掘进段端头采用桩形式加固,应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八、材料垂直运输及洞内水平运输已包含在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九、除喷射混凝土支护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外,其余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十、本册定额中钢筋用量均不包括预埋铁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质量另行计算。
十一、隧道内工程如需套用其他章节或其他专业定额子目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二、本册定额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瓦斯、涌水、流砂、坍塌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