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陆上打拔工具桩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陆上挖掘机打拔圆木桩、槽型钢板桩,陆上打桩机打拔圆木桩,陆上振动沉拔桩机打拔钢板桩、钢管桩,共3节。二、打槽型钢板桩(钢管桩)定额按施工单位自有材料考虑,若为租赁使用的则按实际租赁价值计算(包括租赁、运输、截割、调直、防腐及损耗),扣除定额中钢板桩(钢管桩)材料用量。
三、打拔拉森钢板桩可按打拔钢板桩(已勘正,勘误文件)定额执行,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四、打拔工具桩定额中的圆木桩、槽型钢板桩、钢管桩按摊销量计算,若圆木、槽型钢板桩、钢管桩打入后无法拔出时,可按实际用量加损耗计算。圆木按5%,槽型钢板桩、拉森钢板桩、钢管桩按1%计算损耗率。
五、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35。
六、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七、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八、拔桩后如需桩孔回填的,应按实际回填材料及其数量计算。
九、打拔工具桩如遇四类土时,按三类土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43。
十、水中打钢管桩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打拔钢板桩(钢管桩)按钢板桩(钢管桩)重量以"t"计算。
三、钢板桩(钢管桩)租赁费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钢板桩(钢管桩)租赁费=实际使用量×(1+损耗率)×使用天数×钢板桩使用费
四、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