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八册,包括: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四册"隧道工程",第五册"管网工程",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第八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给排水场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燃气管道,以及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单位)小区等机动车道路、室外给排水燃气管道、球场、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停车场等。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 - 301 - 308 -1999、GYD - 309 - 2001;
(三)2009年《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补充定额》;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 2013;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 - 2013;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 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 - 50862 - 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 06 - 02 - 2007;
(十)2006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国统一劳动定额》GB/T 19620 - 2004;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 103 - 2008;
(十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GCG 102 - 2011;
(十四)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分册;
(十五)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十六)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十七)各省、市的市政、轨道交通定额及有关资料;
(十八)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和施工工期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人工费的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3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材料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二)本定额子目中带括号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其价格未包括在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实际使用时要根据使用期市场信息价计入。
(三)用量少、价值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用量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二)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九、使用本定额注意事项:
(一)实际使用时,本定额消耗量表格中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调整;材料应按使用期间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
(二)除有说明外,本定额混凝土工程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需另外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相关工程中的"混凝土拌制"定额子目。使用集中拌站混凝土或泵送混凝土时,还需套用混凝土运输或泵送相应子目。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粗细骨料是按常用规格拌制的,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应进行换算。
(四)砂浆的配合比、厚度如设计与本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十、本定额与其他专业定额的划分界限。
(一)本定额与建筑装饰定额的划分界限:
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办公)区的机动车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下车站及区间结构工程执行本定额。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建筑、车站装修以及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本定额与园林及仿古定额的划分界限:
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办公)区等机动车道以及两旁人行道铺装,室外混凝土面层停车坪、球场等执行本定额。其余城市广场及厂区、生活(办公)区室外铺装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本定额与安装定额的划分界限:
水处理通用机械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市政给排水、燃气管道:除设计于某建筑物单独服务于本建筑物的室外给排水燃气支管及附属工程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外,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办公)区等的室外给排水燃气管道及附属工程执行本定额。
路灯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智能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均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