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价程序
第一节费用项目组成
建设工程费用是指施工发承包工程造价,根据不同划分方法分为两类构成。
一、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增值税组成,各项费用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见表1.1.1);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组成,各项费用的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见表1.1.2)。
㈠直接费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 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或其租赁费,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 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2)税金及附加税费/税金:一般计税法建设项目税金及附加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施工机械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
简易计税法建设项目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施工机械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2.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中的建安劳保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计税法建设项目增值税为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法建设项目增值税为应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等。
二、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前项目费、增值税组成,各项费用的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见表1.1.3);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前项目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组成,各项费用的价格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见表1.1.4)。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㈠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㈡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包括单价措施项目费和总价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费
是指项目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广西计量规范细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混凝土模板和支撑的支、拆、运输费用、摊销(或租赁)费以及混凝土泵送费用计入混凝土综合单价,不作为措施费计列。
(1)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2)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4)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6)现场施工围栏: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施工围栏搭拆、运输费用,施工围栏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使用费。
(7)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照明及通讯设施。
(8)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项目。
2.总价措施项目费
是指项目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及广西计量规范细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工地实验室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等的搭设、维修、拆除、周转或摊销等费用,以及工程完工后为恢复原貌而发生的对上述措施拆除与恢复的费用。不包括为维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发生的施工现场外围的护栏(围墙)费用。
(2)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配合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3)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4)特殊保健费:在有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人员的保健费,与建设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特殊保健津贴。
(5)暗室施工增加费:指在洞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照明费、照明设备摊销费及人工降效费。
(6)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是指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需要增加的措施费和施工降效费。
(7)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8)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项目。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2.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含了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的全部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一般包括总分包管理费、总分包配合费、甲供材的采购保管费。
(1)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实施统筹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总分包配合费是指分包人使用总承包人的现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使用,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
(3)甲供材的采购保管费是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需承包人接收及保管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率与工作内容可参照本定额的规定约定,也可以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实际发生计算。
5.停工窝工人工补贴:施工企业进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以及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现场调剂不了的停工、窝工损失费用。
6.机械台班停滞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机械停滞所发生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前
(五)、税前项目费:是指在费用计价程序的增值税项目前,根据交易习惯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的项目费用。
税前项目的综合单价不按定额和清单规定程序组价,而按市场规则组价,其内容为包含了除增值税以外的全部费用。一般计税法项目综合单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法项目综合单价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定义同前。
表1.1.2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表(按构成要素分)
表1.1.3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表(按工程造价形成分)
表1.1.4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费用组成表(按工程造价形成分)
第二节计价程序
计价程序按照不同的计价模式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和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具体详见表1.2.1及表1.2.2。计价程序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组成。具体详见表1.2.3及表1.2.4。
表1.2.1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注:1.“<>”内的数字均为表中对应的序号。
2.第6项中一般计税法项目为增值税,简易计税法项目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表1.2.2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注:1.“<>”内的数字均为表中对应的序号。
2.第6项中一般计税法项目为增值税,简易计税法项目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表1.2.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表
注:注:“<>”内的数字均为表中对应的序号。
表1.2.4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组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