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是编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4.我区“五险一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程排污费等规费收费标准;
5.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典型工程测算数据。
五、建设工程造价中已包括检验试验配合费,但未包括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和检验试验机构就检验试验内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六、费用计价程序和计算规则应按本定额规定执行,取费费率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外,其余费率属指导性费用,具体费率按有关规定取定。
七、规费由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组成。
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八、本费用定额未包括的其他项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