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标[2017]38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8年5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8年5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8年5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消耗量及费用定额。
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