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5)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6)2004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我区的补充劳动定额。
(7)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8)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木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柚木等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
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9.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5)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A.21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10.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用量很少,占机械费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11.本定额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12.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A.1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3.本定额已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定额A.15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4.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1)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41.04元;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50.73元;
②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
③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2)使用干混砂浆。
①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7.10元;
②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千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③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15.本定额未列的子目,参照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16.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7.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8.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为了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定额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定额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1)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m3、m2、m、kg)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人。
(3)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的,取整数。
6.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人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