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砌筑工程
说明
1.本定额砌块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砌块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圆形(包括弧形)砌筑者,半径≤10m者,套用直形墙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其余不变;半径>10m者,套用直形墙子目。
3.砖砌体钢筋加固、灌注混凝土、墙体拉结筋以及墙基、墙身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13定额相关章节的项目及规定执行。
4.砌块砌体与不同材质构件接缝处需加铁丝网、网格布的,按13定额A.10墙、柱面工程相应定额及规定执行。
5.其他按13定额A.3砌筑工程说明及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与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4)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2.其他砌体工程量计算规则同13定额A.3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