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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标〔2017〕36号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2  浏览次数: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标〔2017〕36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完善我区定额计价依据,满足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定额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广西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和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办结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本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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