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作为现行广西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新建工程(但不适用缆线管廊)及部分入廊工程,与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14市政定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市政综合工程取费。
三、本定额是编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包括第一章“土方工程”,第二章“支护工程”,第三章“混凝土、模板和钢筋工程”,第四章“防水工程”,第五章“脚手架工程”,第六章“安装工程”。
五、本定额编制依据: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GBJ/T45-057-2018;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四)《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五)《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六)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七)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
(八)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数据及资料;
(九)国家及各省、市有关的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六、本定额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人工费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由于本定额是配套“14市政定额”使用的,因此本定额 人工费反映我区2013年建筑市场人工工资水平,使用定额时应按照我区相关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
八、关于材料: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消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移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二)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合理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三)凡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执行定额时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计算。
(四)本定额部分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用量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十一、管廊内防火墙、防火门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执行现行广西建筑定额;管廊内防火用柔性有机防火泥、无机防火隔板、阻火包以及消防、通风、电气、智能化等安装工程执行现行广西安装定额,且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按此规定计价后,不再计算暗室施工增加费和材料二次搬运费(入廊垂直运输与廊内水平运输)。
十二、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移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涵盖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四、本定额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均体现除税价和含税价,其中分子代表除税价,分母代表含税价。
十五、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的,均包括“XX”本身;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的,则不包括“XX”本身。
十七、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以mm计取。
十八、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