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台式及仪表机床: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孑L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线机、仪表车床、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2.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3.立式车床: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4.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5.镗床: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刚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6.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7.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8.刨、插、拉床: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9.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10.其他机床: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11.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12.跑车木工带锯机。
13.其他木工设备: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机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装置及润滑管道安装。
2.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3.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2.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3.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四、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二、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三、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