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九册“管廊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四章,包括:第一章“现浇混凝土、钢筋工程”,第二章“防水工程”,第三章“脚手架工程”,第四章“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新建工程及部分排水工程,不适用给水、燃气、电气、通信等入廊项目。
三、本册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四、除定额有特殊说明外,本册定额中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混凝土拌制相关定额子目。
五、管廊本体建设配套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执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该部分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3。
六、管廊内防火工程中的防火墙、防火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柔性有机防火泥、无机防火隔板、阻火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该部分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