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1.土方工程。
(1)土壤分类:详见“表A.1-10土壤分类表”。
(2)人工挖土方定额除挖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如挖湿土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亦应另行计算。
(4)人工挖土方深度以1.5m为准,如超过1.5m者,需用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时,应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表A.1-1所列系数(不扣除1.5m以内的深度和工程量)。
表A.1-1 系数表
注:如从坑内用机械向外提土者,按机械提土定额执行。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换算。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费乘以系数1.2。
(6)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人工挖桩间土方(包括土方、沟槽、基坑)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机械挖桩间土方按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1,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单根横截面面积0.5m2以上的桩(或未回填桩孔)所占的体积。
(7)机械挖(填)土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
(8)机械挖土人工辅助开挖,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1-2规定确定机械和人工挖土比例。
表A.1-2 系数表
注: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5,如需用机械装运时,按机械装(挖)运一、二类土定额计算。
(9)机械挖土方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10)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人工费、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执行挖掘机挖土方相应子目,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2。
(12)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
(13)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定额中的推土机、挖掘机台班量乘以表A.1-3中系数。
表A.1-3 系数表
2.石方工程。
(1)岩石分类,详见“表A.1-11岩石分类表”。
(2)机械挖(运)极软岩,套机械挖(运)三类土子目计算,定额中的推土机、挖掘机台班量乘以系数2、汽车台班量乘以系数1.38。
(3)摊座是指爆破后的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表面。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4)石方爆破定额(除控制爆破外)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爆破的,其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5)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3.土方回填工程。
(1)填土碾压填料按压实后体积计算。
(2)填土碾压每层填土(松散)厚度:羊角碾和内燃压路机不大于300mm;振动压路机不大于500mm。
4.土(石)方运输工程。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上坡,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A.1-4所列系数计算。
表A.1-4 系数表
(2)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3)推土机推土土层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
(4)推土机推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5)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可按施工组织设计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淤泥、流砂即挖即运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已勘正,勘误文件)。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晾晒后的淤泥、流砂按运一般土方子目计算。
(7)机械运极软岩按机械运三类土计算,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系数1.38。
(8)土(石)方运输未考虑弃土场所收取的渣土消纳费,若发生时按实办理签证计算。
5.其他工程。
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1.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察资料与“表A.1-10土壤分类表及表A.1-11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排)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始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渣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2.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A.1-5所列系数换算。
表A.1-5 土方体积折算表
(2)石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需折算时,可按表A.1-6所列系数换算。
表A.1-6 石方体积折算表
(3)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至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使用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3.土方工程。
(1)平整场地
①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如±300mm以内全部是挖方或填方,应套相应挖填及运土子目;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0mm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套相应挖填 土方子目。
②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按竖向布置进行大型挖土或回填土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2)挖沟槽、基坑、土方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7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面积在150m²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7m以上,坑底面积在150m²以上的,均按挖土方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
(4)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可按表A.1-7放坡系数计算。
表A.1-7 放坡系数表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垫层需留工作面时,放坡自垫层下表面开始计算。
(5)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实际施工不留工作面者,不得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表A.1-8规定计算。
表A.1-8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6)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地槽槽底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7)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已勘正,勘误文件),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A.1-9规定宽度计算。
表A.1-9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注: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²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8)基础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应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其土方如需外运时,按相应定额规定计算。
4.石方工程。
(1)石方工程的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2)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②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人工打眼爆破和机械打眼爆破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超挖量为:较软岩、较硬岩各200mm;坚硬岩为150m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石方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5.土方回填工程。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据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场地回填土: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
(2)室内回填:按主墙(厚度在120mm以上的墙)之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已勘正,勘误文件):按挖方工程量减去自然地坪以下埋设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一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5)沟槽、基坑回填砂、石、天然三合土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扣除管道、基础、垫层等所占体积。
(6)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6.土石方运输工程。
(1)土石方运输工程量按不同的运输方法和距离分别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实际运输疏松的土石方时,应按本章计算规则中“一般规则”的规定换算成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土(石)方运距。
①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②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7.其他。
(1)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2)基础钎插按钎插孔数计算(已勘正,勘误文件)。
表A.1-10 土壤分类表
表A.1-11 岩石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