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六册“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二章,包括:第一章“构筑物”、第二章“设备安装”和第三章“模板工程”。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的净水厂、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项目的给排水构筑物和专用设备安装。通用机械设备安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二)构筑物中的楼梯、金属栏杆制作安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三)构筑物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四)构筑物内衬工程金属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非金属面应执行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五)本册定额钢筋工程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四、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的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