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五册“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共分八章,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排水管道敷设,排水定型井,非定型井、管、渠道基础及砌筑,顶管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安装,给水燃气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给水定型井,管道支墩(架)、模板、井字架。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排水、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一)管道除锈、刷油、防腐、绝热及焊缝探伤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相应定额子目;
(二)除顶管工作坑土(石)方项目执行本定额外,管道沟槽和给排水构筑物涉及的土石方工程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三)管道拆除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钢筋工程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四、本册定额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的界线划分:
给水、燃气管道:给水管道与安装管道划分以建筑物入口处总阀门(总水表井)为界,总阀门(总水表井)以内的给水、燃气管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总阀门(总水表井)以外的给水、燃气管道执行本册定额。
排水管道: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划分以化粪池为界,化粪池以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化粪池以外各栋之间的小区排水工程执行本册定额。
各类管道定额执行界限如下图所示:



注:凡管道长度小于10km的水源管道和总排水管道,执行安装定额册“工业管道工程”,管道长度大于 10km执行专业定额长输管道册。(1)、(2)和(3)、(4)若为城市供、排水管道时,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 定额

五、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