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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 隧道工程(册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18  浏览次数:55
 册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由矿山法和盾构法两大部分组成,包括:第一章“开挖与出碴”,第二章“初期支护”,第三章“衬砌”,第四章“防水、回填、拆除工程”,第五章“临时工程”,第六章“盾构机安装拆除掘进”,第七章“管片”,第八章“盾构其他工程”,共8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三、矿山法隧道定额的围岩级别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C3370.1-2018进行分级,包括围岩I级、围岩Ⅱ级、围岩Ⅲ级、围岩Ⅳ级、围岩Ⅴ级、围岩Ⅵ级。盾构法隧道定额适用于全地层掘进。
      四、隧道开挖的土层综合考虑,不得因土层类别不同而调整。开挖石方按岩石类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五、本册定额不适用于明挖法施工的隧道,明挖法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
      六、本册定额不包括隧道降水、监测、钢支撑等项目,发生时就执行第八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七、盾构法施工中的始发、到达掘进段端头加固,如采用桩形式加固,应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
      八、材料垂直运输及洞内水平运输已包含在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计。
      九、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工程,喷射混凝土支护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其他为采用商品混凝土。
      十、隧道内工程缺项部分,如执行其他册或其他专业定额时,其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不再计算暗室施工增加费和材料二次搬运费。
      十一、本册定额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瓦斯、涌水、流砂、坍塌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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