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九册,包括: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管网工程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
第七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八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九册 管廊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管道、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缆线管廊除外)、建设用地开发土石方工程,以及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单位)小区等机动车道路、室外给排水燃气管道、球场、停车场等。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市政工程消耗量》ZYA 1-31-2021;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 103-2008;
(三)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四)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八)《<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九)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十)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十一)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各省、市的市政、轨道交通定额;
(十二)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和施工工期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所有定额表中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一)本定额人工费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为支付给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产工人自备工具补贴、社会保障费。
(二)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22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材料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二)定额子目中的未计价材料,其价格未包括在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实际使用时要根据使用期市场信息价计入。
(三)用量少、价值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二)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与其他专业定额的划分界限。
(一)本定额与建筑装饰定额的划分界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下车站及区间结构工程执行本定额。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建筑、车站装修以及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二)本定额与园林及仿古定额的划分界限:
城市广场、公园机动车道及机动车道两旁人行道,室外停车坪、球场等执行本定额,室外铺装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本定额与安装定额的划分界限:
1.水处理工程通用机械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单独服务于某建筑物的室外给排水燃气支管及附属工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外,城市广场、公园、厂区、生活(办公)区等的室外给排水燃气管道及附属工程执行本定额。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电气工程、通信工程、智能工程、通风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缺项部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4.管廊内安装工程缺项部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十一、使用本定额注意共性事项:
(一)实际使用时,本定额消耗量表格中人工费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调整;材料应按使用期间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调整。
(二)除有说明外,本定额混凝土工程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需另外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相关工程中的“混凝土拌制”定额子目。使用集中拌站混凝土或泵送混凝土时,还需执行混凝土运输或泵送相应定额子目。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粗细骨料是按常用规格拌制的,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应进行换算,其他不变。
(四)砂浆的配合比、厚度如设计规定与本定额不同时,应进行换算,其他不变。
十二、本定额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体现含税价和除税价,分子代表除税价,分母代表含税价。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或“≤xx”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或“>xx”者,则不包括xx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