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两册,包括:
第一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册:仿古建筑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册除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外,还适用于广场、厂区、生活小区等室外铺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册适用于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仿古部分,仿古建筑册中设置了少部分现代建筑做法的定额子目,该部分定额仅适用于无围护结构的钢筋混凝土亭、廊等小型园林建筑工程,有围护结构的钢筋混凝土仿古建筑工程及具有住宅、办公、商业等功能的园林建筑工程,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定额。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及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ZYA2-31-2018;
2.《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ZYA4-31-2018;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1-2008);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7.《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8.国内部分省市近年编制的园林绿化仿古定额;
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及其他施工验收规范;
10.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工程内容定额表中已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费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为支付给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产工人自备工具补贴、社会保障费。
2.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量,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21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对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2.定额子目中的未计价材料,其价格未包含在相应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实际使用时根据使用期价格计入。
3.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九、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2.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建筑物檐高大于3.6m的垂直运输应在措施费中计算。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配合比与设计不符时可调整,但其消耗量不变。
十一、本定额所使用的的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实际使用预拌湿混砂浆时: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75.22元,扣除相应定额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使用预拌干混砂浆时: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1.34元,每1m3砂浆换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十二、本定额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体现含税价和除税价,分子代表除税价,分母代表含税价。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或“≤XX”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或“〉XX”者,则不包括XX本身。
第一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册:仿古建筑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其中,园林绿化工程册除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外,还适用于广场、厂区、生活小区等室外铺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册适用于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仿古部分,仿古建筑册中设置了少部分现代建筑做法的定额子目,该部分定额仅适用于无围护结构的钢筋混凝土亭、廊等小型园林建筑工程,有围护结构的钢筋混凝土仿古建筑工程及具有住宅、办公、商业等功能的园林建筑工程,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定额。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及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ZYA2-31-2018;
2.《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ZYA4-31-2018;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1-2008);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7.《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8.国内部分省市近年编制的园林绿化仿古定额;
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及其他施工验收规范;
10.典型工程现场测算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工程内容定额表中已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人工费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费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为支付给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产工人自备工具补贴、社会保障费。
2.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量,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21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对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2.定额子目中的未计价材料,其价格未包含在相应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实际使用时根据使用期价格计入。
3.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九、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2.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建筑物檐高大于3.6m的垂直运输应在措施费中计算。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配合比与设计不符时可调整,但其消耗量不变。
十一、本定额所使用的的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实际使用预拌湿混砂浆时: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75.22元,扣除相应定额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使用预拌干混砂浆时: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1.34元,每1m3砂浆换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十二、本定额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体现含税价和除税价,分子代表除税价,分母代表含税价。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或“≤XX”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或“〉XX”者,则不包括XX本身。
仿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其中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面积。
2.有楼层分界的两层或多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如何,按自然结构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3.单层建筑中或多层建筑的两自然结构楼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碉楼式建筑物的碉台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碉台内有楼层分界的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单层碉台及多层雕台的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碉台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两层或多层建筑构架柱外有围护装修或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临水建筑或跨越水面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有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有台明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雨篷、挑檐、无围护的挑台、台阶等。
2.无台明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垛、窗罩等。
3.牌楼、实心或半实心的砖、石塔。
4.构筑物:如月台、环丘台、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5.碉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