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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5 垂直运输工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19  浏览次数:137
  说明
      1.本定额垂直运输子目分建筑物、构筑物。
      2.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适用于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3.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垂直运输高度划分:
      (1)室外地坪以上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没有檐口的建筑物,算至屋顶板面,坡屋面算至起坡处。女儿墙不计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面的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水箱间、塔楼、望台等,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主体顶层投影面积30%的不计其高度。
      (2)室外地坪以下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相应地下层底板底面的高度。带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层垂直运输高度由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算至地下室底板底面,套用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
      (3)构筑物的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顶面高度。
      4.地下层、单层建筑物、围墙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5.同一建筑物中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不同檐高做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檐高分别套用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
      6.如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定额子目中的塔吊机械台班应乘以系数0.8。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计算规则。
      (1)建筑物垂直运输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檐口高度,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高度超过120m时,超过部分按每增加10m定额子目(高度不足10m时,按比例)计算。
      (2)地下室的垂直运输按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构筑物的垂直运输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超过部分按每增加1m定额子目计算,高度不足1m时,按1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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