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3.本定额是编制和审计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4.本定额配套费用定额
(1)建筑工程计费
①简易计税方法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②一般计税方法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③费用定额中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概算定额章节对应详见下表。
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概算定额章节对应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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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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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概算定额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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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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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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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3、GA.4、GA.5、GA.6、GA.7、GA.14、GA.16、GA.18.1、GA.19.1、GA.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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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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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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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GA.9、GA.10、GA.11、GA.12、GA.13、GA.18.1、GA.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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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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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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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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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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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及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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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1、GA.15、GA.17、GA.18.2、GA.19.2、GA.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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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5.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以及有关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3建筑定额”)。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4)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6.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属于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9.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5)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10.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用量很少、占机械费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11.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GA.18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
12.本定额己综合了搭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m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装修脚手架按本定额GA.14脚手架工程相应子目执行。
13.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1)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45.11元;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59.10元;
②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
③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2)使用干混砂浆。
①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8.81元;
②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③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14.本定额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按“13建筑定额”基期价编制,编制工程概算时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应按“13建筑定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定额中材料、配合比、机械单价中的分子表示除税价,分母表示含税价。
15.本定额缺项的子目:现行各专业消耗量定额有相应子目的,可参照执行,但人工乘以系数1.10,机械乘以系数1.05;现行各专业消耗量定额无相应子目的,可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6.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17.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1.为了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定额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
3.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定额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有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技术经济资料。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
5.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
(1)以立方米(除土石方外)、平方米、米、千克(m3、m2、m、kg)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土石方工程量按m3取整计算。
(2)以吨(t)为单位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的,取整数。
6.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的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0条计算建筑面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